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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求助
司法求助
  发布时间:2013-07-22 16:10:15 打印 字号: | |

一、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至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索取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医院、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二、办理司法救助,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对当事人请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市法院立案一庭审查,并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四、对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对逾期拒不补交的,按撤诉案件处理。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足额补交的,须经院长批准可延至执行结案时收取。

五、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责任编辑:清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