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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起事故多人受伤,交强险按比例分别赔偿
张守良诉赵玲、孙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7-22 17:01:4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书字号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2)清民一初字第0002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张守良

 被告:赵玲、孙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1日18时10分,被告赵玲驾驶辽M59224号轿车沿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清河区医院门前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之后轿车冲向路边,将路边的原告撞伤。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4天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给予外固定保守治疗。后又转入清河区医院住院177天。此次交通事故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守良无责任。原告张守良花费医药费16 135.26元,并构成九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名行人受伤,其中伤者陆秀芳、周雅云均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陆秀芳花费医疗费7 047.49元,周雅云花费医疗费7 369.30元,并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被告孙长海为该肇事车辆辽M59224号轿车的车主,并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焦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名受害人受伤,交强险赔偿数额有限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玲驾驶辽M59224号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孙长海为辽M59224号轿车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按比例分别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的另外两名受害人也对被告赵玲、孙长海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且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2 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 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200 000.00元(投保不计免赔),所以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赔偿部分应依据每个受害人的损失所占全部损失的比率予以分配,不足部分,由该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即被告赵玲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57 027.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 300.00元(原告与另两名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合计金额为35 532.05元,原告占5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7 963.4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3 550.26元;复印费34.00元、租床费80.00元由被告赵玲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守良保险金56 913.69元(原告张守良在得到该保险金后立即返回被告赵玲、孙长海垫付的医疗费6 420.00元);

二、被告赵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守良复印费34.00元、租床费80.00元;

三、被告孙长海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名受害人伤亡,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有限,责任限额为122 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 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00元),这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本案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应由本案的所有受害者按份额共享,交强险不足部分,依法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予以赔偿。现实中,有的案件存在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者的损失都不够,在部分权利赔偿人已经起诉,而其他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时,如果将赔偿款全部赔付给一名受害者,会使其他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法官应了解事故的全部情况,待事故的全部受害者治疗终结,损失额确定,一并处理案件,保证所有的受害者享受到应得的权利,不会显示公平。
责任编辑:清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