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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9 09:55:34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是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公信的有力举措。防止引发新的矛盾,给予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经费。    

第二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主要是由我院执行的以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  

  (二)交通肇事等民事侵权行为,致使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院未结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线的;  

  (三)申请执行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救助的。  

第五条 案件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执行部门应当指导其提交以下材料,并负责审查核实:    

(一)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执行部门审查核实后,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获得赔偿情况、被害人伤残、疾病情况及生活困难等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救助建议。    

第七条 收到申请材料,逐件登记后,移交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八条 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第九条 司法救助金额应在《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对相同或者类似情况同等对待,确保救助公平。    

对于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案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十条 财务室持本院作出的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到财政部门申领司法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救助金以财务转账为主,必要时执行部门可以与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室协商负责发放。    

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或分期发放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发放救助金,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救助申请人制作笔录。     

2018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清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