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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12-27 15:52:35 打印 字号: | |
  12月26日下午2点30分,清河区人民法院在3楼会议室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区电视台参加。会议由清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齐高峰主持,执行局长马晓东、副局长耿华、李淑艳出席发布会。

 会上,马晓东局长通报了2016年以来清河区法院执行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至2018年11月,我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95.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为100%,执行信访办结率达到100%,三年整体执结率为93%。

 接下来,李淑艳副局长讲解了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情况;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拒不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最大程度上的利用目前已有的资源、法定的手段依法进行合理的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多种措施,有效的限制了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但是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实现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本身生产、生活、经营困难,确无基本生存以及生活之外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人、财、物均不能有效寻找,被执行企业被依法注销、破产等,导致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情况。

 最后副局长耿华发布了一起拒执罪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阜新铁清大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胡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6日下达(2017)辽120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阜新铁清大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2018年6月26日19时许,我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张某住处附近,扣押其所有货车,我院将扣押裁定交于货车司机后,将车辆带回我院,在执行回来的路上,被执行人张某纠集他人将被扣押车辆及办案车辆堵住,并指示同伙欲打砸车辆,致使被扣押车辆被被执行人及其同伙抢回,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我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晓东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依法处理。

 此次新闻发布会,再一次向社会传达了我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形成执行合力,让老赖无所遁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清河区法院